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外艺职院学〔2019〕3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生资助专项资金运行管理,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按时顺利入学,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三条 学校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由学生处负责组织申请和政策宣传,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学生处和财务处应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广东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当年考入我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全日制大专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新生资助”的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在新生报到的学期(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入学时先通过“绿色通道”报到,注册后参加由学校统一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认定后再根据具体通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公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申请资格初审,初步确定符合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按照具体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汇总名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分管学生工作的主管领导审批。并将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按规定从资助经费中给予资助。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其中须安排不低于10%用于资助新生(占事业收入的0.5%),列入年度预算。
“新生资助”经费(占事业收入的0.5%)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超出部分向教育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收到补助资金15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受资助学生,用于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已获得“新生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因各种原因退学,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学校在学生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学校负责收回,用于抵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学校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骗取专项资金。对违规使用、骗取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